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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火电厂烟气脱硫建设转折与发展-脱硫泵 脱硫废水泵 脱硫污水泵 脱硫排污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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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业绩铸就历史转折

2007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6年达到历史最高后,将开始逐年下降,成为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史上的一个标志年。根据国家公布的数据,07年上半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263.4万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0.88%;在火电发电量增长18.3%的情况下,电力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下降了5.2%。而过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正是电力二氧化硫控制水平提高的关键因素。电力烟气脱硫的装机容量2000年底时约500万千瓦,2005年底约5000万千瓦,2006年底约1.6亿千瓦,到今年上半年达到约2亿千瓦;烟气脱硫机组占煤电机组的比例由2000年底的约2%上升为目前的约40%,已高于美国30%的脱硫比例,创造了装设烟气脱硫装置速度的世界奇迹。自2006年以来,全国新投运煤电机组同步安装并运行脱硫设施(不包括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的装机容量比例达到80%以上,2005年以前的老机组正在按法规和政府要求逐步加装脱硫装置。预计到2010年,烟气脱硫的比例将达到60%以上,电力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35%以上。

回顾历史经验可圈可点

上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电力行业就开始了电厂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实验研究,其后经历了自主创新技术试验阶段、与国外合作技术试验示范试点阶段以及引进技术吸收创新阶段等。通过三十多年努力探索,我们寻找到一条以高起点引进技术再创新为主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道路。在环保法规和行政命令对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要求不断加压下,在国家产业化发展政策的引导下,在市场经济机制的推进下,从2001开始短短几年,专业烟气脱硫公司由几家激增到200多家,其中具备一定技术、资金、人员实力,且拥有10万千瓦以及以上机组的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公司近50家。众多脱硫公司的出现,为火电厂脱硫市场需求提供了保障的同时促进了脱硫产业链的形成。脱硫产业化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在自主研发和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我国已拥有大型火电厂烟气脱硫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并经过30万千瓦以上机组配套脱硫工程商业化运行的检验;二是脱硫设备国产化水平大大提高。从设备采购费用看,脱硫设备、材料的国产化率已可以达到90%以上,部分工程达到95%以上;三是脱硫设施造价及运行成本大幅度降低,新建30万千瓦机组的单位千瓦烟气脱硫价格从保障质量的角度看可降到平均200元人民币左右。

审视现实冷静寻找差距

由于脱硫产业的爆炸式发展,监管措施难以及时到位,如对脱硫公司资质多头发放、标准不一、准入门槛太低,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出自电力、机械、环保等多个行业但缺乏协调,招投标管理不严等等,使脱硫公司良莠不齐,低价恶性竞争的局面时有发生,产业化问题与产业化发展如影随形。主要问题和差距是:一是引进脱硫技术大多重硬件、轻软件,忽视消化吸收技术,不重视二次开发和创新,难以对系统进行优化设计;二是在脱硫装置的建造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小马拉大车等先天不足问题,造成脱硫装置不能与主机同步投运或者投运后不能稳定运行;三是在前几年“一刀切”式地要求湿法脱硫系统全部装设GGH(气一气换热器),然而由于其腐蚀、堵塞等原因,导致脱硫装置运行可靠性降低、运行维护困难、能耗上升;四是部分机组由于除尘器效率低,或放松了对除尘器的改造、维护,把脱硫塔当成除尘塔使用影响脱硫系统的可靠性;五是对脱硫设施运行依法监督不力,客观上造成部分企业对脱硫设施日常运行缺乏严格管理;六是售后服务工作还未引起普遍重视。

展望未来把握发展方向

根据电力发展和现有电厂烟气脱硫建设的进程看,2008年以后,新的烟气脱硫装置的市场需求将逐步缩小,脱硫公司将面临严重的僧多粥少的境地;同时,从国家对脱硫装置运行可靠性监管不断强化,通过法规的强制和电价的处罚等多重作用,脱硫设施的建而不运,运而不好的状况将会逐步得到彻底扭转,从而直接促进脱硫装置的设施质量提高,脱硫公司优胜劣汰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据悉,在国家发改委和环保总局出台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并加强监管后,个别脱硫公司已经打算离开脱硫市场。如办法中有一项规定,当脱硫设施的“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电厂的严格要求必定在一定程度上要转移成对脱硫公司的责任要求。因此,脱硫产业在未来几年的整理、转轨阶段中,一批脱硫公司将会出现解体、重组、转型或

者关张,以设计为核心的脱硫总承包公司,将会形成10家左右龙头企业,这些企业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能力、售后服务水平将明显提高,有的将转轨成建设,运行一体化的公司,有的转轨为专业运行维护服务公司;以脱硫设备制造为主的企业,其产品经过运行考验后并通过淘汰、改造、完善、提高后处于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脱硫产业发展更具有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走出去的特征。

国家将继续加大脱硫技术自主创新的扶持力度,支持烟气脱硫的自主创新,尤其是节能、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提高可靠性的技术,将成为烟气脱硫技术发展的方向。由于脱硫技术的先进性,综合体现在可靠性、经济性和优良的环保与资源节约性能上,为了不断追求先进性,脱硫装置从设计上将向系统的简化(比如,除了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将不设置GGH)、设备的优化方面发展;设备的运行管理将由“转得动”到“转得好”的方向发展,即从满足达标运行,向稳定达标前提下的高可用率、高节能、节水效果和经济优化运行方向发展;脱硫副产品的处理将由存贮、外销,逐步转为向多种类、高附加值综合利用的方向发展,脱硫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将会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

管理创新有突破性进展。一方面,随着对烟气脱硫后评估工作的不断加强,烟气脱硫工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标准和规范不断配套,对脱硫产业的管理将逐步趋向规范化;另一方面,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的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将成为管理创新的重大突破点。即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火电厂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化脱硫公司,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的特许经营方式,将成为新建脱硫项目的重要模式。国家发改委和环保总局已联合颁布了开展火电厂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首先在五大发电集团公司选择十个左右脱硫项目开展特许经营试点。目前试点前期工作进展顺利,供筛选的试点项目已经汇总,申请参加特许经营的脱硫公司也按规定由中电联组织专家进行了初步排序以供企业招标参考。

国际市场成为新的脱硫热点。在立足于国内市场,高质量地建好并运行好脱硫装置的同时,放眼于国际市场,将成为脱硫产业发展的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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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已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规章 排污费 稽查 办法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排污费征收稽查案件进行稽查。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稽查。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直接介入或者接管该稽查案件,但可能影响稽查结果的除外。
  
  第五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发现稽查结果显失公正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对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公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等确定稽查对象,并实施专项稽查。
  
  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稽查:
  
  (一)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
  
  (二)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
  
  (三)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六)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
  
  (八)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也应当予以稽查。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
  
  第十条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向被稽查对象发出《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稽查内容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但事先告知可能有碍稽查的除外。
  
  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机构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时,稽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向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有关人员;
  
  (二)现场检查相关排污者生产经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查询被稽查对象排污费征收情况,查询相关排污者有关能耗、物耗、产品销售台帐等,收集相关资料。
  
  被稽查对象及相关排污者应当积极配合,认真接受稽查人员的约见和询问,如实提供与稽查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阻扰或者妨碍稽查工作。
  
  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应当为稽查涉及的相关排污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采取询问、调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笔录。
  
  调取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稽查对象,一份留存,所调取的资料原件应当自调取之日起60日内完整退还。
  
  第十五条 负责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稽查结束后30日内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排污量核定与实际排污量明显不符以及未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数额,导致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至其指定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当日将收到的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预算比例解缴本级以上各级国库。
  
  第十八条 经稽查,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十二个月,对辖区内20家以上排污者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并征收该辖区内所有的排污费,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7日内催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至其指定的商业银行或者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或者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当日将收到的排污费按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预算比例解缴本级以上各级国库。
  
  第二十条 对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并征收排污费,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经稽查,发现多征收排污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者在下月(季)征收排污费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 经稽查,发现排污者少缴排污费且属于排污者责任的,做出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追缴排污费,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随追缴的排污费一并缴入国库。排污者少缴排污费属于征收机构责任的,不另加收滞纳金。
  
  应当补缴排污费的排污者,逾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由做出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排污者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本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二)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的;
  
  (三)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对经稽查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排污收费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将稽查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的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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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泵风暴”是谁搅乱了脱硫市场?-脱硫废水泵的思考

“脱硫泵风暴”是谁搅乱了脱硫市场?-脱硫废水泵的思考
南京12月7日近年来,随着环境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火电厂烟气脱硫市场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十五”末期,我国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在短短两三年内达到2.4亿千瓦,呈井喷式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已建和在建的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累计装机容量已达到34.4万MW,约占当年火电厂总装机容量的79.6%;其中已建成的烟气脱硫设施装机容量为13.4万MW,占当年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装机容量的39.0%,占当年火电厂总装机容量的31.0%。环境的压力,让火电厂遭遇了“脱硫风暴”。但是,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这么大规模的集中建设在全世界绝无仅有,加上脱硫产业的无序发展、低价竞争,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致使各种工程质量隐患已开始显现,估计今后两三年内,有关问题将会集中暴露出来。有关专家呼吁,烟气脱硫行业在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最低价中标和关系标普遍
  千瓦造价有的已低于100元,招标工作形同虚设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脱硫工程单位造价过低,难于保证建设质量。“最低价中标”和“关系标”是当前脱硫市场混乱的突出表现。近年来,一些公司抱有投机心理,为在竞争中分得一杯羹,在不具备技术力量和承接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资质的情况下,竞标中普遍采用低于成本价的方法来取得中标。“最低价中标”已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招标模式,是建设造价急速下滑的主要原因。以30万千瓦及以上新建火电机组的烟气脱硫工程千瓦造价为例,目前已由最初的1000多元降至200元以下,有的已低于100元。国际市场脱硫工程造价较为稳定,一般在100美元/千瓦时左右,而我国却一路下滑,可以说是一个工程一个价,一月一个价,极不正常。在脱硫工程建设费中,60%以上是设备、材料采购费,由于多数工程采取总包方式建设,脱硫企业为获取更大的利润,主要从设备、材料上降低工程成本,这也是造成有些工程从投运第一天起,就没有间断过改进和维修的原因。从现场调研情况分析,我国目前已投运的脱硫设施质量问题主要反映在设备方面。因此,新一轮降价风潮对脱硫工程建设质量势必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专家说,有的地方和集团在脱硫工程招标中,不允许外地或非集团内脱硫公司进入;有的电厂采取各种限定,变相要求脱硫工程承建公司购置指定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标服从商务标,商务标服从关系标,关系标服从领导标(政治标)”等不规范现象严重,使招标工作如同虚设。由于我国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模式过于单一,多数采用总承包(EPC)方式,一些企业先通过低价竞争拿到项目,把其他公司排斥在外后,又表示价格太低,无法实施;有的要求提高价格;有的要求业主修改技术协议,降低技术标准和设备配置,致使技术协议迟迟不能签订。
  多数脱硫工程建设工期短,施工单位为了赶进度,片面压缩工期,难以保证正常施工周期要求。发达国家一个2×30万千瓦机组的脱硫工程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0~30个月,而目前我国多数新建机组脱硫工程的建设周期在16个月以内,有些项目甚至只用了8~10个月。造成多起因施工管理不当而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有的脱硫工程在施工中,因烟道和脱硫塔接口处防腐施工不到位,投运后防腐层大面积脱落;有些脱硫工程施工不按安全生产规定办事,进行交叉作业,在吸收塔防腐施工的同时进行焊接施工,已引发近10余起吸收塔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
  脱硫公司进入门槛低
  从业总数已超过其他国家总和,无技术、无资金、无专业人员的\"三无\"公司混入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的过低价主要是由于业内不规范竞争造成的。导致无序竞争愈演愈烈的原因,一是国家没有设立完整的准入规则,脱硫公司进入门槛低,造成不少企业盲目进入脱硫产业,由于我国脱硫市场启动较晚,在脱硫市场井喷式增长的背景下,脱硫产业极度膨胀,从业企业总数可能已超过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脱硫企业数的总和,且良莠不齐,其中不乏一些无技术、无资金、无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三无”公司无序进入脱硫产业,分享脱硫市场这块巨大的“蛋糕”。进入“十一五”以来,相对于2004年和2005年,脱硫项目有所减少,市场份额缩小,主要企业合同额约为前两年的1/3~1/2,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中的低价竞争格局。
  二是在脱硫工程建设阶段,没有真正的监管部门。在现行管理体制中,发展计划部门只负责项目立项审查和颁发可研证书,环保部门只负责环评和环保验收,建设部门只负责颁发相关资质证书,项目招投标则是由企业负责,无人监管。特别是单位设计、施工资质由建设部门颁发,对企业情况不了解,又与环境管理脱钩,造成不少具有甲级资质的企业实际没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程。
  已建成的项目不按规定验收投运,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有的工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机组发电几个月甚至两年后,脱硫设施没有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一些电厂为回避环保验收后纳入正常的监督管理程序,在脱硫设施建成并可正常投运的情况,不按规定及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随意延长试运行时间。
  电价补贴与环境监管缺位
  往往是并网发电就享受优惠电价,致使电厂延迟脱硫设施运营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规定,要求“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现役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应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脱硫上网电价”。通过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脱硫成本纳入上网电价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调动了企业建设运行脱硫设施的积极性。据调查,新建电厂脱硫项目(除西部少数省市外)基本上都享受了脱硫上网电价,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该政策落实情况较好。但调查表明,约有60%享受了脱硫上网电价补贴的机组,其脱硫设施尚未按规定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专家认为,目前,上网脱硫电价由省级物价部门审批,电网公司支付。由于环保部门在电价补贴问题上基本没有话语权,多数已开工建设脱硫设施的新建电厂从并网发电开始就可享受脱硫上网电价,致使不少电厂不按期建设、验收、投运脱硫设施,或建成后停运脱硫设施。
  在采访中,电厂普遍反映强烈的另一个问题是国家有关脱硫机组优先发电的政策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自电力系统实施厂网分开后,各地电网调度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负荷率公平对待原则,即各电厂的负荷率基本一致;二是竞价上网原则。各地电网调度往往采用第二种方式,优先采用低价电。由于配用脱硫设施的机组主要是新建的大容量机组,虽然发电煤耗低,但还贷压力大,电价较高;而尚未配置脱硫设施的机组,一般是已无贷款压力的现役机组,电价较低。因此,在电网实际调度工作中造成发电煤耗较低、配用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能优先上网。在调研中多次发现老机组是满负荷发电,而配有脱硫设施机组的发电负荷仅为40%~60%,成为调峰机组。这种电网调度方式对节能、脱硫均十分不利,在很大程度打击了电厂投运脱硫设施的积极性。
  为此,有关专家希望在对新建脱硫机组享受上网电价的基础上,环保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物价局、发改委),尽快落实脱硫电价补助的具体操作程序,并出台脱硫机组优先发电上网的具体措施,通过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确保通过环保验收和正常运行作为脱硫机组享受脱硫电价的必要条件,对未经环保验收或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企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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